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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5G产业化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12-24  
 

·         统一编号: HP0220190044

·         文  号:穗埔工信规字〔20195

·         实施日期: 20191205

·         失效日期: 20220703

·         发布机关: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文件状态:有效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5G产业化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埔工信规字〔20195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5G产业化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912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5G产业化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124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5G产业化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5G产业化发展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5G企业或机构,符合本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必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被扶持企业或机构违反承诺书内容,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5G是指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支持011Gbps的用户体验速率,每平方公里100万的连接数密度,毫秒级的端到端时延,每平方公里数十Tbps的流量密度,每小时500Km以上的移动性和数十Gbps的峰值速率。

第四条 本办法中5G企业或机构包括以下四类:

第一类是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主要从事5G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业,包括5G芯片/模组、5G基站天线设备及配套、5G基站光模块/元器件、5G传输设备、5G网络产品、5G终端设备等设备制造商,5G应用解决方案及相关软件提供商,与5G相关的咨询、测评服务提供商。

第二类是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产业孵化培育载体,包括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和5G产业园。

第三类是运营商,包括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和受基础电信运营商委托的区内网络建设运维企业。

第四类是5G应用示范单位。

第五条 (一)5G生产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如下:

1.业务方向涉及5G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领域,具备独立5G研发或经营场地,并实际开展5G研发或应用项目;

2.从事5G研发、应用或服务的企业运营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从事5G相关产品生产制造的企业运营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且提供不少于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

3.本办法印发施行后,5G领域自筹研发费投入不低于50万元;

4.拥有与5G技术有关联性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步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

(二)5G生产服务企业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应体现新增的5G领域自筹研发费投入);

4.运营团队成员的学历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证明等;

5.办公或生产用房的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65G研发或应用项目证明材料;

75G相关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8.承诺书。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人才为信息与通信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理工类专业,具有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承诺在目前工作单位从事一年以上5G的研发、测试、运营维护等技术性工作,并已在目前工作单位缴纳3个月或以上社保。

第七条 本办法中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5G产业园是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5G企业或机构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的产业孵化培育载体。

(一)认定条件如下:

1.载体主要办公区域需有5G网络覆盖;

2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定向为5G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5G产业园定向为5G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

3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需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6人以上。5G产业园需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10人以上。

(二)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基础电信运营商提供的该载体主要办公区域覆盖5G网络的相关证明材料;

4.服务团队的学历学位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证明等;

5.场地租赁合同、经营场地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6.承诺书。

第八条 本办法中5G创新平台是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为5G产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的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

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须取得省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相关资质。

第九条 经认定的5G企业或机构资格有效期自认定名单公布之日起,到本办法失效之日止。通过资格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申请和兑现。通过资格认定的5G产业孵化培育载体,从认定之日起至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申请和兑现。

第十条 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5G生产服务企业、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5G产业园的认定、考评等工作。

5G生产服务企业、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5G产业园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考评的方式。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对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批次补贴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与区政府、管委会或区工信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共建的5G企业或机构按协议执行。

第三章 鼓励5G核心环节突破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本区的5G及下一代通信芯片模组、高端元器件、5G新型行业终端等相关软硬件企业或机构给予实缴注册资本的培育奖励和技术人才引进补助,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或机构为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

(二)申请本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符合在本办法印发施行后新设立(新注册或区外迁入)的条件,具体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设立(新注册或区外迁入)时间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三)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予以奖励,追加实缴注册资本时可按当次增加实缴注册资本的5%予以奖励,累计奖励次数不超过3次,每家企业或机构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

(四)本办法印发施行后新设立并经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技术人才不少于3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由申请本奖励的企业或机构统一申请。

(五)同一家企业或机构不得通过重新设立而重复申请培育奖励,也不得通过恶意分拆注册多家企业或机构而分别申请培育奖励。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验资报告;

4.申请技术人才引进补助的企业还需提供3人以上技术人才的学历复印件、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且提供不少于3个月连续的社保证明;

5.承诺书。

第四章 鼓励5G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三条 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予以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200万元。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满足营业收入在近3年内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或10亿元以上。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审计报告原件(近3年内新注册设立的5G企业或机构,从注册设立当年开始提供);

4.承诺书。

第十四条 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5G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0%以上的5G企业或机构,按照其研发投入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按照其申请奖励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5G研发投入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公司审计报告原件;

4.上一个会计年度的5G业务营业收入和5G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5.承诺书。

第五章 支持5G应用示范推广

第十五条 鼓励区内行业龙头企业、电信运营商、5G及下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联合开展5G应用示范,对5G应用示范项目给予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年遴选10155G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入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每年评选“5G+智能制造”应用示范项目不少于5个,每年评选区内港澳企业参与的5G应用示范项目5个。

(二)如联合申报的,牵头申报单位应为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机构,并应为该应用示范项目的应用示范单位或主导单位,主导单位应在该应用示范项目中的投资比例大于50%或掌握项目的关键核心技术。

(三)项目实施地点在本区,已获得政府补助的项目不可重复申请。

(四)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该5G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相关的硬件投入、软件投入、网络投入、技术人员投入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费用、水电费等企业运营所需费用。

(五)5G应用示范项目由区工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评审和资金发放。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5G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场景范围及领域、申报流程及要求、资助方式及标准等)。由区工信主管部门每年4月份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应用示范专项计划及项目评选申报指南。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区工信主管部门建立5G应用项目库并进行评选。由区工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G应用示范项目,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七)参与评选的企业或机构应向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评选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项目申报书;

4.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责任书);

5.项目方案及情况;

6.项目实施地点证明材料;

7.项目投资比例证明材料;

8.承诺书。

第十六条 符合5G应用示范项目补贴条件的企业在兑现时应当向区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5G应用示范项目评选结果公示材料;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或联合申报申请书(加盖联合申报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项目方案及项目验收报告;

(五)项目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六)承诺书。

第六章 鼓励5G产业联动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运营商为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核心生产区域实施5G网络覆盖。当年新覆盖20家及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运营商,按每新覆盖1家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每家运营商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运营商包括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和受基础电信运营商委托的区内网络建设运维企业。

(二)5G网络改造需发生在本办法印发施行后。

(三)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与注册地在本区的网络建设运维企业合作推动5G网络覆盖,其中每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在同一年度合作的网络建设运维企业不超过1家。

(四)本项奖励由基础电信运营商与其委托的区内网络建设运维企业联合申请,共同提交申请书(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奖励资金划拨至与该基础电信运营商合作的本区网络建设运维企业。

(五)本项所说的“当年”是指从该年度11日至该年度最后一天。

(六)申请本奖励的运营商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联合申请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基础电信运营商与本区网络建设运维企业签订的5G网络覆盖合同;

4.基础电信运营商与物业主体(或运营主体)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签订的5G网络覆盖合同;

5.企业已接受5G网络覆盖证明书(由被覆盖企业加盖公章);

65G网络测试报告(由基础电信运营商加盖公章);

7.承诺书。

第十八条 对本区企业生产的小微基站、高端光通信产品、网络产品等5G及下一代信息技术核心设备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或机构为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

(二)5G及下一代信息技术核心设备包括5G小微基站、5G高端光通信产品、5G网络核心产品(不含5G终端产品)、5G核心器件、5G通信芯片。

(三)申请本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满足企业生产的5G小微基站、5G高端光通信产品、5G网络核心产品(不含5G终端产品)、5G核心器件、5G通信芯片的年销售额在申请本奖励之日前三年内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

2.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书;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5G及下一代信息技术核心设备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应体现5G核心设备明细)等相关材料(近3年新注册设立的5G企业或机构,从注册设立当年开始提供);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5G及下一代信息技术核心设备销售合同及合同对应收款材料;

5.承诺书。

第七章 支持打造5G示范园区

第十九条 支持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和5G产业园建设,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运营管理机构运营补贴:

(一)申请本补贴的企业或机构为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产业孵化培育载体。

(二)经我区认定的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自认定起连续3年,按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10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期从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认定之日起至本办法失效之日。

(三)鼓励多方合作重点发展5G基础材料、通信设备、智能终端制造及5G融合应用,打造5G产业园。自认定起连续3年,按园区当年实际运营经费的100%给予三年合计最高2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期从5G产业园认定之日起至本办法失效之日。

(四)运营经费指园区运营管理人员费用、活动组织费、宣传费等。

(五)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包含各项申请条件的说明,成立以来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2.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3.入驻企业名录及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或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书;

5.当年度运营主体审计报告原件(应体现申报该载体实际运营支出);

6.场地租赁合同、经营场地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7.承诺书。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当年新引进5家及以上经认定的5G企业或机构的和经认定的5G产业园当年新引进10家及以上经认定的5G企业或机构的,按每新引进1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引进的企业不能重复核算,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或机构为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产业孵化培育载体。

(二)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5G产业园须与经认定的5G企业或机构签订孵化协议并确定引进关系后,方可申请本条奖励。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运营主体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与5G企业或机构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

4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和5G产业园所入驻企业或机构的平面分布图(由载体运营主体加盖公章);

5.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5G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和5G产业园,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租金补贴和装修费用补贴:

(一)申请本补贴的企业或机构为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

(二)申请本补贴的企业或机构须符合在本办法印发施行后新设立(新注册或区外迁入)的条件,具体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设立(新注册或区外迁入)时间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三)新注册或区外迁入的5G企业或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自租用办公用房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每月每平方米(经房管部门备案)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累计每年最高60万元;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期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失效之日,补贴的租金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产生。

(四)申请单位须在租用本区办公用房期间足额缴纳租金,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补贴,每次申请补贴期为半年。

(五)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办公用房应充分使用,不应长期空置或用于与5G无关的事务。实质审核部门负责实地核查5G企业或机构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六)装修费用以装修发票、装修合同为准。装修补贴按照每平方米实际装修费用的30%、最高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家5G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100万元。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和5G产业园所入驻企业或机构的平面分布图(由载体运营主体加盖公章);

4.场地证明: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办公照片;

5.当年经属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6.申请装修费用补贴的企业还需提供装修合同、装修前后照片,以及装修费用发票;

7.承诺书。

第八章 支持建设5G创新平台

第二十二条 对省级以上认定的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经国家部门、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资助。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经国家部门、省级部门同时认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可给予一次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从省级认定升级到国家级认定的,采用差额补足方式进行奖励,补差后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三)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认定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运营主体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5G创新中心或5G实验室立项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4.获得认定批准的文件及资质证明;

5.承诺书。

第九章 优化5G产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5G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或者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全额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本补贴的企业为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

(二)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或者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按照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的100%进行补贴。企业可就多笔贷款项目申请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补贴期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失效之日。

(三)企业申请贷款补贴时,应在贷款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并按期归还银行利息后6个月内申请前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一个完整年度的,应在贷款期满起6个月,并按期归还银行利息后6个月内申请贷款贴息。

(四)企业申请贷款补贴的贷款项目应由银行机构发出,且必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审批并获得发放,具体以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机构贷款发放凭证的日期为准。

(五)担保费用补贴限本区注册登记的融资担保公司。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

4.企业收到金融机构贷款时、按期归还利息时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凭证;

5.企业按贷款项目分别提供贷款利息支出清单(内容包括:贷款金融机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利息支出时间、利息支出金额等明细),根据贷款利息支出清单按次序附上全部利息支出凭证;

6.如贷款性质为经由本区担保公司担保而取得的贷款,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担保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以及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

3)企业支付担保费用时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关凭证;

7.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经认定的5G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一)申请本补贴的企业为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

(二)申请企业首次获得的风险投资款应已实际到账满24个月(自风险投资款实际到账日起计算)。

(三)种子期、初创期5G企业是指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四)5G企业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须为首次(具体以企业工商信息中首次出现风投机构的变更信息为准),投资行为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以及5G企业获得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后实施,且在申请奖励时该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尚未退出。

(五)对5G企业进行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发改部门登记备案,且与被投5G企业在投资前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4.风险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证明材料;

5.投资机构与5G企业的投资协议;

6.投资款银行到账证明;

75G企业公司章程;

8.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或机构在我区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5G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本条奖励中的国际级、国家级活动补贴,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经费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为补贴100万元。

(二)承办主体为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5G产业园,活动举办地点须在本区。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必须在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提交活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或会议主题的说明、主办及协办单位介绍、邀请函等材料)及经费预算进行备案登记。由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须确定一个申报主体。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须提供相关会议材料,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审议后方可申请活动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活动方案、经费预算表、申请表等;

4、活动支出费用的相关合同、发票;

5.活动照片(10张以上)、签到表、文字资料、媒体报道等材料;

6.承诺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按区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工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

本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最高”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本区工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具体政策兑现工作由区政研室负责统筹。

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权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鼓励5G企业或机构配合区工信主管部门将企业相关非涉密数据或应用示范场景接入到政府展示平台。

第三十三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或违反相关承诺的,一经发现,本区工信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7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号: GZ62-02-2019-028402
  •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黄埔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9-12-09
  • 信息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5G产业化发展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内容描述: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5G产业化发展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5G产业化发展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2019-12-09 14:25:54
  • 来源: 黄埔区

一、解读提纲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二)《实施细则》的奖励扶持范围?

(三)《实施细则》奖励扶持对象如何确定?

(四)《实施细则》奖励扶持资金如何兑付?

(五)《实施细则》中扶持条款与区内其他政策事项重复时如何规定?

(六)《实施细则》资金用途如何规定?

(七)《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如何规定?

二、问题解答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快5G商用步伐,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促进5G发展,推进5G网络建设和应用创新,培育孵化5G产业集群,我区出台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5G产业化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发展办法》),为便于《发展办法》的实施,明确办法中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奖励扶持范围?

答: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5G企业或机构,并签订相关承诺书。

(三)《实施细则》奖励扶持对象如何确定?

答:本细则所称5G企业或机构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是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主要从事5G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业,包括5G芯片/模组、5G基站天线设备及配套、5G基站光模块/元器件、5G传输设备、5G网络产品、5G终端设备等设备制造商,5G应用解决方案及相关软件提供商,与5G相关的咨询、测评服务提供商;第二类是经区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5G产业孵化培育载体,包括5G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5G成果转化基地(中心)和5G产业园;第三类是运营商,包括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和受基础电信运营商委托的区内网络建设运维企业;第四类是5G应用示范单位。

经认定的5G企业或机构资格有效期自认定名单公布之日起,到本办法失效之日止。通过资格认定的5G生产服务企业,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可按照《发展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申请和兑现。通过资格认定的5G产业孵化培育载体,从认定之日起至《发展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按照《发展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申请和兑现。

(四)《实施细则》奖励扶持资金如何兑付?

答: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审核通过的奖励(补助)申请,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申请本办法奖励(补贴)的机构,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五)《实施细则》中扶持条款与区内其他政策事项重复时如何规定?

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六)《实施细则》资金用途如何规定?

答:《发展办法》及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发展办法》及本细则涉及的事项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发展办法》及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如何规定?

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发展办法》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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