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科〔2019〕81 号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管 理细则》已经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 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2019 年 7 月 31 日
人才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创新创 业领军人才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19﹞ 92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则制度,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及统计关系在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 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 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将拟入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批准及发放证书。
第四条 区科技部门负责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具 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评审, 将拟入选名单在区政府、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承担区创新 创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和投资奖励等资金的审批和资金发
放工作。负责对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开展立项、验收、
年度考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兑现
第五条 入选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给予创业资助 和投资奖励。
一、创业资助 入选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可获得最高 1000 万元
的创业项目资助。但不得超过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 投入的 50%。资助经费按照认定时确定的项目资助额度。项 目管理分两期,项目启动且相应自筹资金到位后,签订第一 期合同书后拨付 40%资助经费;一期验收通过,签订第二期 合同书后再拨付 30%资助经费;二期验收通过,项目实施达到 预期目标,拨付剩余 30%资助经费。入选区创业创新创新创 业领军人才的企业与区科技部门签订《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创业资助合同书》,明确项目成果及技术、经济验收指标等 内容。该部分内容须与项目申请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企业 自筹资金与每期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比例不低于 1:1。
获评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须在银行开设与银行 和区科技部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专用账户接收创业资助、 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创业资助分三期拨付:
(一)第一期:项目启动且相应自筹经费到位后,首期
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 40%,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除创新 药物领域项目外,申请第一期立项的合同书要求项目执行期 结束时企业产品或服务已进入市场;创新药物领域项目执行 期结束时需已获得临床试验批件(以获得批文为准)。
(二)第二期:项目第一期通过验收,签订第二期合同 书,项目执行期内经济指标、技术指标都达到预期目标,相 应自筹经费到位后,再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 30%。
(三)第三期:项目完成,通过结题验收,拨付剩余 30%
经费。在项目实施 5 年内(即结题验收时),创新创业领军 人才企业须入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且达到以下条件之 一:
1.累计贡献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且累计对本
区经济发展贡献不低于 500 万元; 2.获得新药证书(I 类新药放宽至 8 年);
3.获得 II、III 类医疗器械注册证(III 类医疗器械注 册证放宽至 8 年)。
二、投资奖励
第七条 入选后 3 年内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实际到账的项 目,投资应已实际到账且风险投资机构应已完成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且期间最近一次投资到账时间须满一年,方可申请 投资奖励。其中,引入的风险投资机构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
级发改部门或市行业协会登记备案,至少有 2 个投资案例, 且投资机构与申报单位无关联性。
按照实际累计新增投资总额的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 过 1000 万元。
申请投资奖励的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须在项目实 施期内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区科技部门集中统一审核并予以 一次性兑现。申请材料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企业为迁入我区,须提供 迁入证明);
(2)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近三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有,请 提供);
(4)企业实缴货币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5)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机构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 件需加盖投资机构公章)或 2 个以上的投资案例材料及投 资款项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6)投资协议、合作协议、验资证明、股权证明、银 行流水、工商变更登记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创业资助和投资奖励发放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所在企业,所需资金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区 科技部门年度预算。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延期 项目无法如期进行结题验收的,应于项目期满三个月前,
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延期时间每次最长
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项目验收
企业应在每个任务期结束后 3 个月内,向区科技部门申
请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可在 1 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 并于半年内完成整改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再次结题验收 仍不通过或 6 个月内未再次提交结题验收申请的,视为结题 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资助计划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变更 项目资助资金总额不得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单项预算明
细的调整幅度 30%以内可自行调整;超过 30%(不含 30%)的, 须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部门备案,并获得区科技部门同意后 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人员变更和股权变更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不得变更。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发生变
更的,终止项目后续资金扶持。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所创办公司的股权比例在项目执
行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
变更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本人所占股份最低不得少于 5%。
第十三条 项目内容调整 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由
申报单位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出具审批意 见。项目内容调整后,预期技术指标可相应调整,其他各项 预期目标及成果原则上不得减少数量或降低质量。
第十四条 项目预期目标调整 项目预期目标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个
别指标的,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组织专家 组进行论证后,论证结果显示调整理由充分且调整后与原目 标差距较小的,项目继续执行;论证结果显示调整理由不充 分或调整后与原目标差距较大且预期内无法实现原目标的, 应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变更 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市场需要成立项目公司
承接项目等原因变更申报单位的,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部门 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出具审批意见。申报单位变更后, 项目各项任务目标不变。
第十六条 其他重大事项变更 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上述变更事项之外的变更事项或重
大事项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区科技部门审核后, 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年度考评
区科技部门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已拨付项目创业资 助资金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就其上一年度的技术研发 情况、产业化进展情况、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等进行考核评 估。年度考核评估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估不合格 的企业,应按照考核意见在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 第三方机构组织对企业重新进行考核。
第五章 创业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创业资助资金和 企业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对申报项目的具体实施,不得用于与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测 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 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 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人员劳务费,指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成员、项 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 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设备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 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用或租赁费。
材料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
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带料
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者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 测试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 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 料消耗费用等。
会议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 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 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差旅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 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国际合作交流,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
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 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执 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
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
费用。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 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的工 作人员。
管理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 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 用的补助支出。
第十九条 人员劳务费不应超过项目资金的 50%;软件 开发类项目,人员劳务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 60%。会 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计不应超过项目资金的 30%,此三项费用可在总额内调剂使用;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不应超过项目资金的 5%。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项目承担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对所拨付的 资助资金财务上必须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不得 有以下情况: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支出不符使用用途或超出支出比例;
6.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7.虚假承诺或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不足;
8.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9.其他违反国家财政纪律的行为。 如发生以上情况,区科技部门将终止所有项目扶持,并
保留追究企业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一条 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在执行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
1.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离职或发生变更;
2.申报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3.申报单位或用人单位自筹经费、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 不能落实的;
4.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与申报单位、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知 识产权纠纷等问题,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5.项目进展拖延或滞后,预期难以完成合同约定各项任 务目标的;
6.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转让、抽回出资等方式减持股权
(股份),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后,直接持有股权(股份)低 于 5%;
7.企业连续 2 年或累计 3 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
8.其他应终止合同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上述终止项目情形的,申报单位应在 得知该情形出现的 3 个月内,主动向区科技部门提出书面终 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经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 批。各种原因导致的项目终止,都要由区科技部门组织对已 拨付的资助资金进行经费审核,结余资金退回区财政。创新 创业领军人才或申报单位在项目申请、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 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则追回已发放的扶持 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因同一项目、同 一事由同时符合区内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 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与《实施办法》同时印发,自印发 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 开发区创业和创新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管理细则》(穗开 科人办〔2016〕2 号)同时废止,但该细则废止前已获得原 政策扶持的机构,仍按原政策和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