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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解读材料
  2019-04-08  

信息来源:区投资促进局

根据区政府、管委会统一要求,针对《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第七条规定的事项(鼓励民营总部企业落户并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牵头制订了本《实施细则》。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现有“总部黄金10《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6号)政策,对民营企业而言标准相对单一、且门槛相对较高,尤其是对中小民营企业而言获得扶持难度较大。作为对“总部黄金10”政策的补充,尤其是做好对有潜力成为总部的相关企业的关注,给中小民营企业营造政策环境、提供更多机会,《实施细则》考虑到总部企业全链条的培育和发展,创造性的提出打造民营总部“培育级”和“种子级”企业

二、奖励扶持主要条款

《实施细则》共四章、二十五条,其中:

(一)第一章为总则。

包括第一条至第八条,简述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规定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全文中所涉及的民营企业、民营总部相关企业等主要概念的定义。其中,考虑到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为《实施细则》新概念,第五、六条款给予了明确资格定义。

——关键条款: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金融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民营企业;

2)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民营企业;

3)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或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建筑业、商贸业等其他服务业民营企业。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的金融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民营企业。

2)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民营企业。

3)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或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建筑业、商贸业等其他服务业民营企业。

(二)第二章为项目落户奖。

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落户奖的标准、享受主体以及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并对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落户如何享受项目落户奖的情况做了说明。项目落户奖仅针对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

——关键条款: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

(三)第三章为办公用房补贴。

包括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补贴类型、享受主体、补贴标准、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办公用房相关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金补贴两类。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可享受购房补贴和租金补贴,民营种子级企业可享受租金补贴。从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成长为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的场地补贴可按标准上调。已在我区取得用地的企业不享受该类补贴。

——关键条款: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在达到条件的当年在本区有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一次性获得购置费用总额5%的购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在达到条件的当年在本区租用自用办公场地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获得租金补贴。

(四)第四章为附则。

包括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同一享受主体对于同一扶持类型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并对部分特殊情况(不予认定的情况和迁入企业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迁入情形进行了特别说明(“政策公布后从广州市内迁入本区的规模以上企业,一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这一条款,即如果迁入企业在我区首次规上入统,还是可以享受本政策扶持;如果原来是规上带着基数迁到我区,则不适用本政策)。另外,对《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及其他有关事项做了说明。

——关键条款:

第十八条已在本区的民营制造业企业新设立商贸总部的,原则上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不降低在本区工业产值的情况除外)。

政策公布后从广州市外迁入本区,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标准,且迁入后在本区年度入统营业收入、经济发展贡献均相对迁入前在迁出地的基数实现正增长的,可参照新设立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政策公布后从广州市内迁入本区的规模以上企业,一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创新内容说明

本《实施细则》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一些创新:

一是对民营总部企业的认定采取营业收入和地方经济贡献双标准。区别于“总部黄金10”及IAB政策以注册资本为门槛的模式,本实施细则同时以营业收入和地方经济贡献为考量标准,更加容易辨别企业的发展程度和引进价值。

二是对民营总部企业的认定分行业类别。区别于“总部黄金10”对所有企业一刀切的认定方法,在充分研究我区产业导向、产业贡献水平和行业经营特性等客观情况的基础上,分金融业与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商贸业与建筑业及其他服务业三类对企业分设标准,使认定更加科学有效。

三是扶持内容和标准与现行政策形成错位和补充。在充分了解和对比我区现有政策和广州市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奖励标准考虑了政策的阶梯性。比如,对达不到“总部黄金10”政策门槛,但具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企业,予以发放落户奖。场地购置补贴和租金补贴弥补了现有政策仅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和IAB企业予以场地扶持的不足,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成长性,从种子时期即为其提供场地扶持,进入行业主管部门的重点关注范围,进行全链条培育。

另外,《实施细则》与目前正在执行的“总部黄金10有关规定相衔接,对达到“黄金10”总部企业标准的则按照“总部黄金10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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