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开发区金融 发布时间:2017-10-16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 号)
(二)《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组通〔2017〕51 号)
二、申请条件
(一)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满1年,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等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
3.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二)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2. 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4至5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三)子基金必须注册在本区,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本区。
三、申请时间
“政策兑现”窗口定期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申报公告为准。集中受理事项以当批次规定的最后收件日作为正式收件日期。
四、引导基金出资方式
(一)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按1:4以上的比例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出资后,方予以缴付。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
(三)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2 亿元人民币。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用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其中第2至16项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另附电子文档(光碟) 一份: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申请机构登记表(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机构备案证明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机构内部制度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机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申请机构最近三年经营情况(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申请机构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申请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1.子基金管理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2.子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子基金管理人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4.子基金设立方案(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5.被投资企业列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6.其它需说明事项(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请经办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现场核验。
六、受理部门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联系电话:82114062
邮箱:zcdx@gdd.gov.cn
七、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B栋6楼)
联系电话:82111923
邮箱:liujun@gdd.gov.cn
八、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4:45
九、办理时限
69个工作日(形式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区金融主管部门符合性初审时限:2个工作日;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材料审查、尽职调查、拟定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名单、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谈判、草拟协议等各项工作时限:35个工作日;区金融主管部门初步确定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时限:12个工作日;管委会审批:6个工作日;区金融主管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拨付引导基金出资:9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所需的时间以及与上级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等区外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核实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十、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访问http://zcdx.gdd.gov.cn登录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并下载打印《申请机构登记表》;申请人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政策兑现”窗口对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下载打印《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
(二)形式审核。对材料齐备无误的政策兑现申请,区政策研究室形式审核通过后,移交区金融主管部门。对于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符合性初审。区金融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初审后,即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四)实质审核。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组通〔2017〕51 号)要求,组织开展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拟定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名单等工作,并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谈判,草拟《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五)初定名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评审过程材料,区金融主管部门初步确定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
(六)社会公示。区金融主管部门将初步确定的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七)报批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区金融主管部门上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八)签署协议。据区政府、管委会批复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公司内部程序,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九)资金拨付。区金融主管部门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负责将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按有关规定履行引导基金出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