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超市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金融业机构、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细则
  2017-10-12  

第一条为落实对落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金融业机构、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政策,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办法》公布实施期间,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金融业机构、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申领办公用房补贴。

第三条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点金融项目、重点股权投资类企业,按下述标准享受办公用房补贴: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且企业承诺3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企业或者机构实际使用的用于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具体面积以房产证测绘面积为准,下同)给予1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在我区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不转租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3年内每年按每月30/平方米的标准对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四条除第三条所述机构外,其他金融业机构按以下标准享受办公用房补贴: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且企业承诺3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给予1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3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

)在我区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不转租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3年内每年按每月30/平方米的标准对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不得转租。

(三)对于迁出我区再重新迁入我区的重点金融项目、重点股权投资类企业、其他金融业机构不重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待遇。

第五条支持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我区金融集聚区内落户,对新入区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到我区金融集聚区内注册落户并办公的,参照第四条中其他金融业机构的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

对于迁出我区再重新迁入我区金融集聚区内注册落户并办公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不重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待遇。

第六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企业申请补贴的,需提供以下第(一)、(二)项材料,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企业申请补贴的,需提供以下第(一)、(三)项材料,在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企业申请补贴的,需提供以下第(一)、(四)项材料。

(一)基础资料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新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

4企业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

5企业经依法批准、备案设立的,需提交相关依法设立的批准、备案文件;

金融机构需提供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批准文件;

股权投资类企业需提供完成备案手续的证明材料;

互联网金融企业需提供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供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企业申请补贴除提供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企业所使用办公场地的购买合同;

2、申请企业已支付办公场地购房款凭据。

(三)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企业申请补贴除提供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企业所使用办公场地的土地出让协议与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2、申请企业已支付办公场地用地土地出让金发票。

(四)在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企业申请补贴除提供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企业所使用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

2、申请企业已支付申请年度办公场地租金凭据;

3、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第七条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金融主管部门,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最终审核通过的办公用房补贴申请,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向申请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第八条对拟获得本细则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实行公示制度,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就企业获得补贴情况对外公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

第九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其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多个性质或类型相同的扶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助。

第十条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机构或企业应当承诺自获得办公用房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我区(金融集聚区)或结束经营,且三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出售、出租或转租;如违反前述规定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其按照本细则在我区已获得的相关奖励。

第十一条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区金融主管部门应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相关扶持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所称“金融业机构”,包括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

金融机构是指银行、证券期货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纳入《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范围的相关机构。

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须按市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互联网金融企业(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外)是指注册资本(实缴)在1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有健全的第三方资金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在我区金融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及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文)要求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互联网金融企业应经上级金融主管部门专项清理排查且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注册资本(实缴)在1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金融法律服务、会计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等机构。

上市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的企业。

“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

“金融集聚区”是指各类金融及关联机构在某一地域密集成长形成的产业聚集区域。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内的金融集聚区由区金融主管与相关部门另行认定,并发文公告

第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我区”、“区内”是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金融业机构、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的审核发放。

本细则所需补贴资金在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39日,原《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金融业机构、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细则>(暂行)的通知》(穗开发改2016155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Copyright © 2014-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9075076号
版权所有 ©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 管理后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