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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立法思路及重点内容解读
  2014-04-11  
 

来源:创业导报


  3月14日上午,广州开发区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暨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小清作《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下称《条例》)专题学习讲座,本报今日刊出陈小清讲话整理稿。

 

  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应该说有了一个非常明确的表述,是先摸着石头过河,还是先立法,在法制框架内推进改革开放?答案是后者。从2013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召开立法工作会议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还有全国人大,都特别强调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中新广州知识城作为贯彻落实《珠三角规划纲要》的重要项目,其目标就是要打造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先行先试的示范区,打造世界级的知识经济高地。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方面的创新,是先摸着石头过河还是先有法制?现在看来,可以说知识城走对了一条路,那就是先立法后推行。我们在抢抓机遇,率先立法的工作上做得非常成功、非常好。
  《条例》现已顺利出台,并于2012年7月1日生效实施,至今已近两年。两年以来,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广州开发区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说把条文当中涉及的所有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贯彻落实,而且对时间节点、目标任务都做了具体安排。前一阶段,广州开发区对《条例》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摸查,可以说大部分工作进展还是非常好的,已经出了一部分成果,有的正在进行之中。同时,还专门出台了法律条文解读,并把《条例》翻译成英文供工作使用。作为立法的具体工作部门,可以说广州开发区的执行力非常强,推进得非常好。
  为进一步地推进知识城的开发建设,尽快让知识城这一重大的战略性发展平台产生效益,成为未来广州开发区、广州市乃至于广东省新的经济增长极,就有必要对法规的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和回顾。下面重点讲两个问题:一个是《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的基本思路,另一个就是《条例》的重点内容。

  第一个问题: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的基本思路,重点讲思路。立法的必要性除了刚才已经提到的以外,关键是广州市在跟新加坡就知识城的开发建设进行谈判的时候,双方一致认为需要对该项目进行立法。知识城需要法制的保驾护航,因此,在签订知识城总体协议和实施协议的时候,双方达成共识,推进知识城开发建设,首先要立法。这是必要性的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知识城项目,明确要求立法先行。正是有了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后来立法过程当中,我们顺利解决了一些重大问题和分歧意见。
  要立法必须首先明确立法思路,而要明确立法思路,必须首先明确知识城的基本性质和基本定位。只有了解了它的基本性质和基本定位,《条例》的法规条文、法律制度才能量身定制,这样才有针对性,法律规范才会发挥最佳效果。如果没有针对性,很多制度和规定可能就属于空话,不会产生实际效应。总体而言,知识城主要有两个定位:
  第一个,它首先是一个经济功能区。这就决定了它是一个经济发展的战略平台,在如何促进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方面,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推动、去保障。第二个,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发展平台和特殊经济功能区,它还存在着社会建设、社会管理改革创新的功能。知识城总体规划也提出要把知识城建设成为一个宜居生态新城。知识城作为一个新城区,它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必须一应俱全,这就需要综合统筹考虑。知识城是一个特殊的经济功能区,特殊在什么地方?它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但它又不是国家级的经济功能区。它跟我们的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相比,它有明显的劣势,那就是不享受国家级的关于特殊经济功能区的特殊政策。所以,和广州开发区相比,知识城就显得比较弱势,跟上海浦东新区这样的国家级战略平台,就更不能够相提并论了。既然享受不到国家层面的优惠政策,那么知识城靠什么来发展?这是立法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只有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的立法思路才能有针对性,出台的规定才有实际效果。
  第一个立法思路,就是要充分赋予知识城市一级的管理权限。给知识城市一级管理权限,并不是单纯的要扩充自己的权力,根本目的是在于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行政管理效率是重要的软实力,直接关系到区域发展的竞争力。之所以要给知识城市一级的管理权限,这跟它的定位有关系。既然国家不给优惠政策,那么广州市就只能倾其所有,将市层面能给知识城的所有权力给足。深入来讲,这个“所有的权力”是什么呢?就是全方位的市一级管理权限,这是条例内容的重中之重。
  第二个立法思路,就是要把知识城的管理机构打造成高效、廉洁、便民的服务型政府。现代发达国家的竞争优势之一,就是它的周到、细致、体贴入微的政府服务。由于广州开发区在广州市率先对外开放,服务型政府建设比其它任何一个区都要早。建区以来,到目前为止,应该说已经形成了制度,形成了我们独特的优势。一个是依法行政,一个是便捷高效的政府服务,就是高效能。通过提高行政效率带来的经济方面的竞争优势不言而喻,这点老开发区的同志感受会非常深刻。我听过一个关于方便面的故事,康师傅跟统一两个品牌,一个落户广州开发区,一个落户黄埔区,最终的竞争结果,就是广州开发区行政效率高,快速审批、快速上马,第一块方便面就是广州开发区的康师傅在全国打出来的。所以,打造服务型政府,可以提升我们的软实力,能弥补我们在硬件上的不足,这个硬件就是指国家比较刚性的优惠政策。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早已在广州开发区深入人心,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这点是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以后要一直坚持下去。
  鉴于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知识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这个跟踪服务,其它地方立法基本上没有,广州开发区却早已这样做了。跟踪的贴身服务,不是说企业到我这里办完事情以后我就不管你了,而是办完以后,我还追着你,有什么困难问题,及时帮你解决。广州开发区在这方面做得很好,有很大的优势。广州市去年根据一个政协委员的提案,启动了“流程再造、审批提速”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过一年多努力,现在广州市在基本建设、项目落地行政审批效率大幅度提高。广州市的速度提起来了,那么知识城就应该在广州市的基础上再提速。如果我们稍微松懈一点,这一方面的优势就不存在了。本来跟其他区相比,广州开发区人手就少,要达到同样的要求,就要付出比别人更多的努力。知识城如果不这样干,跟其他区再比,就没有优势,项目就未必落在知识城。
  第三个立法思路,是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财政资源,加大对知识城的全方位的财政扶持力度。前面我们讲到了知识城的定位,还有它并不享受国家级的优惠政策,而国家级的优惠政策首当其冲的就是税收优惠。知识城没有税收优惠,好比就没有梧桐树,凤凰就不会来。这就要求我们广州市层面要倾其所有,特别是在财政扶持方面,要大力支持。同时,知识城也要从自己的财政收入里拿钱出来,对产业发展、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扶持。还有一大块就是知识产权,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都需要财政扶持。因此,《条例》在财政扶持方面给予了重点关注,明确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这是第三个立法思路。
  第四个立法思路,要建立有力的外部支撑系统。知识城行使市一级的管理权限,如果市里面一揽子把权力清单交给知识城,是不是之后就不用再管了呢?按照《条例》规定,是不可以的。市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权力交给知识城后,还要继续履行协助支持的责任。同时周边的区和县级市,也要对知识城予以协助、配合。《条例》从上述几个方面入手建立了一个外部支撑系统。知识城,不仅仅是广州的知识城,也不仅仅是广东省的知识城,它要带动整个珠三角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它具有国家发展战略的功能。因此,外部的支撑系统就显得非常重要。
  《条例》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城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知识城的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知识城的建设发展情况”。这个“报告”非常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当中有一个重要的监督措施,就是人大要“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个听取并不是听一听就算了,听取之前会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通过明察暗访,查找存在的问题,有哪些问题没有落实?听取报告以后,常委会还要分组审议,收集意见,最后要向政府发出一份审议意见。这个审议意见是有法律效力的,提出的问题政府必须要整改,还要把整改情况向人大报告。报告后还要继续跟踪、监督,一跟到底不放手。人大的这种监督职能以后还会不断增强。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市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协调知识城与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与知识城管委会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知识城及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并使其相互衔接”。这一条规定很重要,目的是避免知识城成为一座孤岛。知识城发展起来以后,要扶持、带动周边、带动整个广州市乃至珠三角,它成为一个孤岛怎么行呢?所以东西南北路网就要跟周边的区和县级市连通。怎么连通,怎么无缝对接,这就需要知识城管委会与周边区县密切沟通,让周边区县有配合的概念,比如修路,不能修到一半就不修了,必须考虑知识城,要连接起来。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知识城用地或者从其地下穿过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征求知识城管委会的意见”,还规定“知识城相邻五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对知识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应当征求知识城管委会的意见”。5公里范围内如果要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在实施前就要征求意见,选址之前、环评之前,都要征求意见。不征求意见,《条例》后面规定要问责。现在制定中的《南沙新区条例》规定是“周边2.5公里以内”,我们这里是“5公里以内”,我们这里比它还多出了一半。知识城123平方公里,是新经济的代表作,整体形象是很高端的,但如果周边很落后,就会影响知识城的整体形象。
  第五个立法思路是法制保障。刚才讲到外部支撑系统的问责问题,如果知识城内部不作为、乱作为,也要问责。但是,哪些情形该问责,问责的力度有多大,这个问题在条例立法时我们有过充分考虑。知识城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试验田,在推进过程中必然会存在风险,因此,问责的范围不宜过大。《条例》对知识城内部机构和人员问责的都是一些比较次要的方面,比如说信息该公开的没有公开,该制定产业发展目录没有制定。还有就是群众的投诉、举报,如果不处理、不答复的,也要问责。但是,对于金融体系建设、财政扶持、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内容,就没有规定问责。比如前面提到的财政扶持,假如没有安排资金或者安排了扶持资金,但是没有花完这个钱,这种情形就无需问责。同时,在行政管理方面,一般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条例》都没有规定问责,我们的考虑是知识城是特殊的改革试验区,不能把脖子掐的太紧,要努力营造一种大胆改革创新的氛围。如果没有这个氛围,就会束缚我们的创新,这个理念是广州市地方立法一直坚持的。

  下面,讲第二个问题,就是条例的重点内容。
  第一个重要内容,关于法规规章在知识城的适用问题。《条例》第六条规定,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知识城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修改;本市制定的政府规章不适应知识城发展的,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提请市政府就其在知识城的适用作出决定。根据知识城的发展需要,市政府还可以制定单独适用于知识城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这条规定看似平淡无奇,实际上赋予了知识城管委会很大的机动权,是一项很特殊的赋权,非常重要。该条规定的最终目的就是赋予知识城不同于别人的特殊地位。
  一般来讲,一个主权国家是没有治外法权的,法律一旦公布,对任何地区对任何人都普遍适用,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但是,《条例》第六条规定就是想搞一个类似于“治外法权”的东西。我们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都属于“法”的组成部分,它有法律效力,违反它就是违法,违反它还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这个“法”,只要认为不适用于知识城的发展,就可以申请不用。广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到目前为止现行有效的有90多部,哪些地方性法规是不太适合在知识城适用的,可以梳理一下,比如说市人大准备修订《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它有哪些规定在知识城是不能够适用的,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提出来。
  第二个重要内容,关于知识城管委会的管理权限问题。《条例》第八条规定:“知识城管委会在知识城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这条规定是整个条例的核心,而且来之不易。大家对这条规定要格外珍惜。首先,要明确什么叫“市一级的管理权限”,该条规定的立法原意是什么?所谓“市一级管理权限”,它指的是凡是市人民政府行使的一些市级管理权限,除了中央和省有特别要求的以外,其他的市级管理权限应当全部划给知识城管委会,不存在任何保留。为了具体明确这一条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知识城管委会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 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知识城的职责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今年7月份,市人大将对《条例》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按照规定,市政府应当将知识城管委会享有的市级管理权限一次性整理成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后就不能再改。
  《南沙新区条例》也有类似规定,而且刚性比这个《条例》更强,比如《南沙新区条例》第十条规定:“除需要全市统筹的审批事项之外,本市市级审批权限应当下放给南沙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具体的市级审批权限下放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不利于南沙新区发展的市级审批事项,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停止执行”。相比之下,《南沙新区条例》借鉴了知识城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对市政府的要求更进了一步。可以说,在市政府明确权力清单问题上,南沙新区和知识城面临同样的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对推动知识城行政管理体制到位是大有好处的。
  最大好处在哪儿?就是市政府一旦将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知识城管委会在推进知识城开发建设的具体工作时,就不用再像过去那样,通过市里一个一个部门去审批,知识城管委会自己就可以审批了。我们的立法原意就是将市政府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各个职能部门的市级管理权限全部下放至知识城。
  现在,再讲下这个规定的合法性问题。这条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授权,是完全合法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都有明文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通过立法授权来调整权力的行使。知识城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通过立法授权来行使市本级的职权,这个是没有合法性方面的问题的。同时,《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除了总体上规定知识城行使市一级的管理权限,还具体规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知识城的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环保、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规划、统计、工商、知识产权等行政工作。这里一共列了14个部门。当初在起草条例的时候,一共列了33个部门,基本上涵盖了所有政府职能部门。之所以在立法审议的最后删掉另外的这19个部门?这主要是省人大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认为33个部门列举的太多了,建议列举相对重要的部门,至于其他的部门就采取立法技术手段,用一个“等”字概括。
  第三个重要内容,关于知识城管委会的机构设置问题。《条例》第九条规定,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协调、高效的原则,设置调整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可以依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合署办公等方式实施行政管理。鼓励知识城管委会在行政管理体制、机构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这条规定有几个要点,请大家注意。第一个概念,知识城管委会要按照精简、协调、高效的原则来设置机构,实际情况也只能是这样。因为广州开发区一直以来干部队伍都比较精简,市里不会给太多编制。第二个概念,知识城管委会有权设置调整相应的管理机构,其设置和调整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个概念,由于知识城管委会人手少,因此可以依托萝岗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合署办公。上述三个方面,需要落实好。
  目前整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家省的基调是放权,尽量往下放,而不是往上收。因此,希望市里能对这一条规定予以支持。举一例,比如人事权,虽然《条例》并不好直接规定组织人事的内容,但既然知识城管委会可以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那人事权当然包含在内。根据《条例》规定,知识城管委会有权设置调整管理机构,管委会的编办有权行使市级编办的职能,不需要市编办审批。希望在市政府一揽子的下放权力清单中,把这一条能够明确下来。还有一个,目前知识城管委会和开发区管委会都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都是合署办公。既然是合署,就必须有相应的牌子,包括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比如说某某局,它既要挂开发区管委会的牌子,也要挂萝岗区政府的牌子,同时它也必须挂知识城管委会的牌子。这一点不能是一笔糊涂账,这是《条例》在实施中必须要落实到位的。
  第四个重要内容,关于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问题。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的内容在原来的政府草案中没有,这是后来到了人大审议后才加进来的,为什么要加?其中,最重要的考虑就是知识城管委会的形象问题。过去,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的政府形象非常好,去年广州市搞法治政府示范区,选择萝岗区作为试点,这选得很对。因为开发区是最早改革开放的,最早吸收外来的一些管理经验。整体来说,开发区萝岗区的机构最精简、思想最开放、服务意思最强、法制观念也最强,所有这些跟我们的先行一步是密切相关的。知识城管委会必须继续保持这一形象。知识城是与新加坡合作的项目,新加坡方面应该很赞同这一决策咨询制度。其次是要让知识城的重大决策有专家支撑,更加科学合理。
  第五个重要内容,关于知识城的规划建设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知识城管委会在知识城行使市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依法履行以下职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知识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知识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这两项如何来理解?是理解为知识城管委会行使市规划局的所有职权,甚至包括市政府对于规划审批的权力?还是说知识城管委会只是组织编制,负责具体工作,但审批权还在市规划局和市政府。该规定的立法原意是所有的规划权全部给知识城管委会,包括将来的南沙新区,全部给南沙,这就是我们的立法原意。但具体到实际情况,就比较复杂。如果全市所有的项目,甚至有些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都需要报市规划委员会去批准,可能各方面都有一些不同看法。在这里,我想强调,《条例》在报省人大批准之前,是经过市委审核同意的,那么,规划这一块的权限,特别是修改调整权,就应该全部给到知识城管委会,接下来的就是一个争取和落实的问题。
  第六个重要内容,关于土地利用的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知识城管委会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知识城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与刚才提到的城乡总体规划是一样的,由市政府编制,报省政府核准,省上报给国务院审批,这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举一例,苏州工业园的土地。苏州工业园也是跟新加坡合作的,苏州市没有农用地转征权,而江苏省政府的农用地转征限额一般是1000亩,但江苏省政府赋予了苏州工业园900亩的转征权,只比省政府少100亩。苏州工业园只是苏州市的一个经济功能区,苏州市政府没有农用地的转征权,但苏州工业园就有900亩。相比之下,我们广州市的不少做法力度太小了。

所以,在土地利用这一块,知识城管委会不仅要向市政府要权,还应当通过市里向省政府要权。同时,《条例》还有土地利用的其他规定:
  第一,要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和检测机制,实现与现代产业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模式,这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别化供地实质上是赋予我们一项权力。用地指标到手后,这些地用于哪些产业,决定权在管委会。法规已经明文规定要实行差别化供地,重点产业、重点发展的产业,重点突破的研发项目,那当然要优先供地,其他项目就可以普通对待。有些多供地,有些少供地。第二,要求知识城的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重点发展的产业,确保产业用地占主导。但要注意,这里不是绝对的,不是说要把最好的用地全部用于产业。我们刚才讲过,知识城的定位首先是一个经济功能区,但它同时还要承载着社会建设的功能,还要提供政府的社会公共服务的功能。如果只搞产业,没有居住环境,就聚集不了人气。没有人气,这个地方的社会建设就上不去,顶多就是一个产业园区。所以,《条例》强调产业用地优先,不是指最好的地只能用于产业,不要忽视知识城存在的社会功能。还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合理规划居住用地,科学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休闲、社区服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适宜居住的新型城区。这条规定大家要正确理解,萝岗现在在建设东部山水新城,知识城作为主体部分是核心,所以它是一个城区的概念,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发展平台。一说起房地产开发,大家都说把好地方都给开发商了。但我们要知道,只有房子建好了,建在好的地方,人才才会住进来,才是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如果非要把一个好山好水的地方拿来建工厂,就不能算是一个最人性化的安排。发展经济、发展实业、发展产业,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人。那人最根本的还是要有好的居住环境,这才是重点所在。所以在知识城用地的布局上,还有控规的问题上,到底本着一个什么理念非常重要,我们不能忽视人居环境。
  第二个是协议出让土地问题。当时能够在《条例》中把这条规定固定下来很不容易,因为国家现在的土地政策很明确,只有某些研发的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别的土地不能够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只能够招拍挂。我们现在的规定,除了研发之外,还多了一个产业化项目,也可协议出让土地,这是跟国家政策不相吻合的地方。但我们仍然要把这个写进来,产业化的重要性刚才讲了,如果只研究,不开发,不产业化,产业规模这个蛋糕不可能做大。在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是要把一些高新技术尽快地产业化,享受高附加值。国家政策只是政策,它毕竟不是法律规定,是可以突破的,珠三角发展纲要要求我们先行先试,我们以立法的形式先行先试,来搞土地的协议出让,我们认为路子并没有错。那反对的意见是担心什么呢?主要是怕出问题,协议出让可以把土地价格搞得很低,有些甚至可以搞到零地价,其实零地价的情况全国其他地方都有。和上海等地相比,人家在土地方面的优惠比我们多得多,不仅是协议出让,还有税收返还。如果没有吸引力强的手段,企业就不愿意来。协议出让土地在招商引资方面能够发挥比较好的作用。《南沙新区条例》也有类似内容,但现在反对意见比较多,不一定能保得住。另外,《条例》还规定要建立土地的退出机制,要建立退出机制,就要保证必须用协议的方式跟企业去约定,这才合法。如果不以协议的方式去约定,靠政府强行采取行政命令,要求企业退出土地,这是违法的。企业如果以出让的方式交了土地出让金,买了地,产权就是企业的,受益权、处置权都在企业,政府无权强令企业退出,只能将土地退出作为土地出让的附加条件,就是跟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好遇到哪些情形企业得退地。这条规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些企业并没有好项目,就是冲着地来,拿到地后囤积几年再高价转让,这条规定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形。
  最后一个重要内容,关于财政扶持的问题。第一,产业落户方面,扶持产业发展,需要资金扶持。第二,要建立金融服务体系的风险补偿机制,如果银行、金融机构到知识城开展业务,给高科技企业贷款亏损了,或者有些贷款收不回来,有损失了,这个情况下,知识城可以给人家一定的补贴,让人家有信心进入到知识城来服务。第三,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人才要想扎根知识城,就要考虑安家落户、子女上学、配偶就业等问题,尤其是高端人才的引进,需要财政支持。第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创造是科技创新,需要保护。知识城要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的知识经济高地,成为知识产权最密集的地方,甚至成为知识产权的至高点,知识城管委会必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上述内容都是我个人的一些见解,但是关于立法内容的解读,都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原意。每条规定的立法原意背后,都有相关的工作需要知识城管委会及职能部门去落实,要落实好则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
整理:区法制办

  (人物介绍:陈小清现任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先后主持制定了《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地方性法规,为广州市的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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