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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及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场地补贴工作的通知
  2014-10-13  

来源:科信局     发布时间:2014-10-13

 

区内各有关单位:
  我局拟对于符合申请场地补贴条件的以上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及市创业领军人才企业开展场地补贴工作,补贴时间截止至2014年9月30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未享受直接免租的广州开发区领军人才企业申请场地补贴的按照《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管理细则》(附件1)第三条规定;
  (二)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企业申请场地补贴的按照《广州开发区对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场地扶持实施细则》(附件2)第二条和第三条相关规定;
  (三)对既是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又是市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请自行选择类别政策,按照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
  (四)对于已经享受生物岛场地补贴的企业,按照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
  二、补贴场地范围:
  (一)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场地补贴范围包括:
  A类: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孵化器(其中A1为创新基地、A2为创意大厦或创新大厦);
  B类:管委会投资建设位于开源大道的科技企业加速器;
  C类:经科信局发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附件3)。
  (二)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场地补贴范围为包括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国际生物岛在内的区内工作场所。
  A类: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孵化器(其中A1为创新基地、A2为创意大厦或创新大厦);
  B类:管委会投资建设位于开源大道的科技企业加速器;
  C类:经科信局发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D类:其它工作场所
  三、补贴面积和租金标准:
  (一)补贴面积:
  1、区科技领军人才租用B类场地的给予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用A、C类场地的给予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2、市创业领军人才租用场地的给予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二)补贴租金标准见《关于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及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场地补贴租金标准说明》(附件4)。
  四、申报流程:申报分为系统申报、提交材料两个环节。请各企业注意申报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一)系统申报:请企业在10月13日(周一)至24日(周五)内登录广州开发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http://kjsb.honya.cn/ReadMe.html,选择高层次人才场地补贴模块,按要求填写信息,具体操作详见《关于企业在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申请高层次人才场地补贴的操作指南》(附件6)。区科信局进行系统审查。
  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请先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联系020-82181008-1041开通账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审核。
  (二)提交材料:请审核通过的企业在10月27日(周一)至11月7日(周五)将材料打印并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提交至我局,并携带原件校验。
  纸质材料如下:
  1、高层次人才企业场地补贴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5)。
  2、区领军人才或市创业领军人才认定文件。
  3、企业有效的工商、税务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4、企业的公司章程扫描件。
  5、申请补贴期的场地租赁合同扫描件。
  6、租金发票扫描件。
  五、联系人及受理地点
  联系人:陈子航,电话:82118676、13660861987
  地点:广州开发区科学城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凯通楼)525室。


  附件1:《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管理细则》http://kxj.gdd.gov.cn/news/ljrczc/2014122/141221619451BG0G931B6866F57G23K.html
  附件2:《广州开发区对广州市市创业领军人才场地扶持实施细则》http://kxj.gdd.gov.cn/news/ljrczc/20131212/131212101611B3FE2JGGD4K8B9HDD3I3.html
  附件3:《科信局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清单》http://kxj.gdd.gov.cn/files/区科信局发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doc 

    附件4:《关于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及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场地补贴租金标准说明》http://kxj.gdd.gov.cn/files/关于区科技领军人才及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场地补贴租金标准说明.doc

   附件5:《高层次人才企业场地补贴资助申请审批表》http://kxj.gdd.gov.cn/files/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企业场地补贴资助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6:《关于企业在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申请高层次人才场地补贴的操作指南》http://kxj.gdd.gov.cn/files/关于企业在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申请高层次人才场地补贴的操作指南.doc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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